诸水有毒 - 卷第五 - 证类本草 - 中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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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证类本草》- 卷第五 - 诸水有毒

作者:唐慎微 朝代:宋 阅读数:30人阅读

   水府龙宫,不可触犯;水中亦有赤脉,不可断之。井水沸,不可食之。以上并害人。东晋·温峤,以物照水,为神所怒。《楚词》云∶鳞屋贝阙,言河伯所居。《国语》云∶季桓子穿井获土缶。仲尼曰∶水之怪魍魉,土之怪 羊,水有脉及沸,并见白泽图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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