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一首(集见内经至真大论篇) - 卷之五治法第五 - 医经国小 - 中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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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经国小》- 卷之五治法第五 - 三法一首(集见内经至真大论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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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法无定体。应变而施。药不执方。合宜而用。备三法焉。国中与末。乃更变权。初治之道。

   猛峻可先。缘病新感。大剂急蠲。中治之道。宽猛济兼。缘病少久。得中药然。去邪养正。

   罔或不痊。未治之道。药必宽缓。性味平善。广服必安。此其大法。所用之体。制君臣佐。

   各使其宜。主病为君。佐君为臣。应臣为使。适大小制。各安其气。寒者热之。热者寒之。

   微者逆之。甚者从之。坚者削之。客者除之。劳者温之。结者散之。留者行之。燥者润之。

   急者缓之。散者收之。损者温之。逸者行之。惊者平之。上者下之。摩之浴之。薄者劫之。

   开之发之。适事为故。逆者正治。从者反治。反治之谓。热因寒用。寒因热用。塞因塞用。

   通因通用。伏其所主。先其所因。其始则同。其终则异。可使破积。可使溃坚。可使气和。

   可使必已。其病之气。惟标与本。先受为本。次者为标。或为兼证。知逆与从。正行无问。

   知标本者。万举万全。不知标本。是谓妄行。六气为本。三阴三阳。经病为标。病气为本。

   受病经络。脏腑为标。急则治标。缓则治本。治之要极。无失色脉。用之不惑。治之大则。

   逆从倒行。标本不得。神亡命失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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